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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用评价看我市担保机构
发表日期:2009-02-19
  

  2003年2-4月份,杭州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51家担保机构进行了信用评价,评价面达到应评企业的94.4%。这次评价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2]6号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杭州市经委杭经中小[2003]432号、杭州市财政局杭财企二[2003]753号文件《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
  
  在这次评价中,我们参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杭州市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和实际运作情况,做出了比较实事求是时;客观的评价。在整个评价过程中,我们得到了担保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我们表示感谢。

  这次评价,共评出AAA级机构16家,AA级机构16家,A级机构17家,B级机构2家。通过评价,可以看到,杭州市担保业随着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机构总数已发展到54家,注册资金7亿元,与近100家金融机构合作,为4000余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近50亿元。可以说,杭州市的担保机构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为社会的稳定和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担保机构本身的综合素质也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地得以提高。

  据评价资料统计,杭州市担保机构有国家财政注资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等。从规模看,以政策性机构为主。从数量看,以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

  通过信用评价,我们看到,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对机构本身信用度的提高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担保机构自身信用的高低决定了担保机构完成这一使命的能力。担保机构的信用越高,担保能力就越强,业务发展就越容易,越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注册资本的扩大上, 已经从2002年的3亿元增加到7亿元,担保能力大大增强。
  
  其次,担保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从单一的金融贷款担保逐渐增加到多种担保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比例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个体工商户创业贷款担保等。

  再次,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更趋于科学、严谨、规范。

  第四,风险控制技术得以不断提高。

  第五,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有所加强。

  第六,一些担保机构正逐步从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向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转型。

  由于担保业的发展时间不长,可借鉴的经验不多,以及受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总体来说,无论从机构的规模、服务的区域、担保品种的多样性、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反担保形式的突破、担保的额度以及机构的内部管理等等,都与市场的担保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现有的产权归属限制了担保业务的拓展和服务区域的拓宽。
据评价资料显示,杭州市担保机构的投资主体以国有资本、特定区域的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为主,民间资本为辅。为确保资本金的安全性,大部份担保机构(特别是县、区担保机构)只为机构所在地特定区域的企业或是为会员企业提供担保。这就极大的限制了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二)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杭州市担保机构的平均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规模最小的仅为50万元。担保机构的可运用资金与市场的担保需求相比距离较大。

  (三)由于担保对象多为小型企业,相对而言,由于小型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方还是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了融资担保的潜在风险,担保风险比较大。直接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担保积极性,形成了普遍的"惜保"现象。根据评价资料统计,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为19.4亿元,放大倍数仅为2.77倍,远未达到5-10倍的放大倍数,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功能。

  (四)担保机构推出的担保业务品种较少,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从目前情况看,担保品种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随着市场的需求和金融机构自身的体制改革而在不断探索和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而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则相对滞后。

  (五)担保业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结合点,是二者的融合渠道之一。市场经济越发展,二者的结合越重要。目前,杭州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协作无论是在协作方式、协作的业务量、协作的机构数量都还有待加强。
  
  (六)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出资人的本意和公司制的天然属性的矛盾。杭州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大多为财政出资,其初衷是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提供担保服务,但是,这类机构又是公司制管理、商业性运作。而公司制的天然属性使其难以避免担保资金安全性和利益考虑而一味提高担保的准入条件。总体来说,杭州市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入条件是偏高的,由此带来的是担保审批手续的烦琐、反担保的物质要求较高(有的企业以数倍于担保额度的担保资产作抵押),现有的风险控制构架造成许多企业对担保融资退避三舍,寻求其它融资渠道。同时也约束了机构本身的业务发展。

  在这次评价过程中,我们注意到:

  第一,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缺乏信心,特别是对非国有注资的担保机构。因此,与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较少。尤其是部分县及乡镇的担保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与之协作的几乎没有,担保机构只能与部分中小非国有金融机构及信用社协作,因而许多中小企业金额较大的贷款需求及其它贷款需求难以通过担保机构的服务而得到解决。

  第二,缺乏风险联动机制,形成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风险承担的不对等。

  据评价资料显示,与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非国有金融机构还是信用社,大部分不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有的也只承担20%的风险。实际上,担保业务是贷款业务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同等的,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也应是对等的。目前这种状况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限制了担保机构的担保积极性,同时,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加大了企业贷款的整体风险。

  第三,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银行的贷款审批手续未因担保机构的介入而有所简化。

  据了解,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企业的情况要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重复审查(包括实地考察),给企业的融资贷款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延长了审批时间。第四,担保机构自身的原因如规模过小、制度的欠健全、专业人员的缺乏、补偿机制的缺位等问题使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产生了疑虑。

  第四,现有的担保机构大多冠以"信用"担保公司,但尚未一家真正操作和提供完全意义上的信用担保。固然,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和社会信用度较为簿弱的情况下,要以企业信用作为资产进行反担保,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信用担保方式毕竟是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向。

  有资料显示,日本山形县信用担保协会提供的担保中,有70%的担保业务无抵押要求。在深圳,也已经有45%的机构实行信用担保(不可否认,代偿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尝试信用担保方式既有利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对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价水平的提高和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又有利于简化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手续和进一步拓宽担保业务空间。第五,大部分乡镇、街道担保机构内部的基础工作较为簿弱。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以至于无法统计和计算有关的经营指标,如: 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年均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等的计算。无法对机构的经营业绩和机构的成长性进行考量和评价。第六,个别机构一味追求利润,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基金,大大降低了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通过这次信用评价,我们既可以看到杭州市担保机构在不长的时间内,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对本市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社会的稳定以及担保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机构自身的素质也在实践中得以不断提高。但是,也应看到,由于许多主、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