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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催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02-19
  

  7月25日正式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制订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

  为了配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已在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协调,积极酝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出台。《办法》旨在推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面临信用缺失的问题。

  同时,关乎中小企业发展的另一部重要法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也在制订中。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关整个社会信用建设,这决定了《办法》推出的慎重和难度。此前曾有一个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方案,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推行。

  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强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遵循三个原则:完善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激励原则;符合商业原则和独立审贷原则;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和贯彻就业优先原则。

  信用缺失困扰

  "企业信用缺失"是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

  一是企业无历史信用数据,银行没有信贷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公开制度;
二是企业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具备信用担保的可行性。

  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因素。此外,抵押资产缺乏,市场发展前景不明,经营管理多数不成型也是重要原因。

  中小企业主要有两种:加工型和科技型企业。加工型企业的产品一般比较初级,市场化程度低;科技型企业的产品普遍还处于市场未开发状态,产品技术有待优化;从作坊发展而来的加工型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素质普遍偏低,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者一般是技术发明人和团体,管理经营方式也比较粗放。这都导致投资者和银行对单个中小企业发展前景的担忧。

  但中小企业是中国未来经济成长的主导力量,这不仅在于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50%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更在于中小企业蕴藏着潜质的技术和外溢性的市场需求,是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基础。

  与银行地位不平等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结构失衡,也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中,98.7%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仅占1.3%;2003年,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不良率为32.11%,高出贷款平均不良率15.7%一倍以上。贷款质量差,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与欧美等国不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般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出借贷融资要求,造成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地位不平等。银行对担保机构实行连带担保责任,一旦发生风险,银行就提走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造成担保机构不堪重负,银行则基本承担"零风险"。

  据统计,中国目前城镇的登记失业率达到6年来的新高,每年新增的劳动力达1000万,年度劳动力供大于求达1000多万,加之1500万左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根据国际经验,中国经济的"重工业化倾向"并不能让大型企业提高劳动就业率,要解决就业压力,就需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信用担保分业定位

  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要确立自身的定位:能做什么和该做什么。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释放中小企业的早期风险。据有关测算,未接受创业辅导的小企业,4~6年内的失败率高达60%左右;二是为中小企业发展的连续性提供系统的、直接的融资安排。

  担保机构一般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种。在国外,两种机构实行分业定位,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从事高风险贷款的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主要承担合同履约的担保。中国的担保机构目前实行混合定位,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担保业的发展需要发挥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担保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和同行业制裁机制。对高风险担保项目采取担保机构行业的联合,共同担保和再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会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息公开体系。

  拓展融资渠道

  在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关系方面,建立风险分担的责任机制,扭转担保机构和银行的不平等地位是必要的。在责任损失方面,去年财政部曾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担保损失在6%以下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超过6%由国家补贴。但这项规定,不仅不能激励担保机构健康发展,还容易引发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

  同时,担保机构也要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采取一次性注入资本金的办法,没有持续、实时补充机制,造成担保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不利于自身发展。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在严格金融秩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金融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