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杭州中小企业担保网

近期热点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近期热点
没钱打官司申请司法救助
发表日期:2009-02-19
  

新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民援规定》)12月1日施行。昨(20)日,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就《民援规定》中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此次出台的《民援规定》和之前的《法律援助条例》相比共有3个突破性的亮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强调了法律援助的效率性和合作性。
  
  突破一:强调效率性和合作性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权威解读:这里的司法救助是一个经济帮助的概念,不能和法律援助相混淆,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故这一条的规定使得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减免问题比以前的《法律援助条例》更加清晰了。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权威解读:法院有了一个特别的权力,也可以说是对7、8条一个小小的修正。因为有的时候官司打完了,之前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根据裁判结果可能会得到一大笔费用,这个时候如果还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就有些不合理,所以要依据判决结果来决定讼诉费用的负担。
  
  突破二:先予执行,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威解读: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规定的一个突破,有积极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三种类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分析可以发现:尽管《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先予执行可以在终局判决前的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对此类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突破三:对办案律师的要求加强
  
  第十三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权威解读:这是对办案人员的职责要求,更加强调律师在从事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故对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有很高的要求。
  
来源:天府早报                           编辑:小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