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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担保业协会章程
发表日期:2009-0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Auarantee association of Hangzhou,英文缩写:GAHZ。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国际行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场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任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建立信用担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杭州经济持续发展。
  第六条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戒坛寺巷25号宏大宾馆25号写字楼2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国际交流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等社会中介服务;
  (二)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推介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担保创新、风险控制、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培训、考察等担保配套服务
  (五)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团体会员包括:
  1、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典当机构、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2、与企业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3、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以上各类信用担保及与信用担保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二)个人会员包括:
  企业经营和管理、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及其相关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5、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
  2、 热心信用担保及相关事业;
  3、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认缴入会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及提供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向本会咨询担保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保守本会秘密;
  (六)向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于当年3月31日止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负责本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能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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