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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
发表日期:2009-02-19
  

[摘要]:以信用担保为中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迅速涌现各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造了一定效益,但由于多种原因,也制约着其本身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现状入手,全面分析在建设信用担保体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地指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措施,以此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 担保 体系 研究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以此为契机,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入手,就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略陈管见。

  一、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200多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募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80亿元,预计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3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机构也已有100多个。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已分别达到60%和40%,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更占到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央行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6月30日,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000家,共筹集担保资金287亿元,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总额约1200亿元,受保企业担保后从业人员增加58万人,新增销售收入1100多亿元,新增利税100多亿元。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原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究其原因,主要问题有:

  1.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诚实守信虽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们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许多企业对于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认识不足。因此,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针对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还有理念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多少年来一直受计划经济教育和熏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只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个"钱"字,造成了很多不可逆转后果,影响了其信用建设的步伐。

  2.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由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两个层次构成,至于作为"最后担保人"角色的全国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并且担保机构设立也不合理,有的地方仅有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无内生于市场的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的地方缺乏省级再担保机构;而有的地方则盲目追随潮流,按部门、按系统乱设担保系统,其结果一方面导致了企业寻保难,另一方面又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3.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偏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这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4.信用机构自身建设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担保机构规模小,注册资本质量不高,变现性差,担保资金严重不足,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有限;二是担保机构无法准确定位;三是担保机构内部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反担保、再担保、集体审核、风险内控、运行监测、代偿和债务追偿等制度;担保条件苛刻,手续繁杂,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所有歧视,拒绝对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四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度低,银行很难接受,担保金的放大倍数有限。五是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这首先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5.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不完善。

  5.1.担保行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担保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还比较模糊,事实上围绕着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并行着多个管理部门。国家经贸委对推动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支持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财政部是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者,颁布了控制担保机构风险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考虑,也在制定担保机构担保的商业贷款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制度的出台,无疑推动了国内担保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立了担保业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于规范行业管理、控制行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担保行业宏观管理角度看,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担保行业的宏观管理政策体系,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家对担保行业的宏观把握和管理。
  
  5.2.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纵观信用担保体系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支撑着担保行业,维护着担保行业的权益。从前述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况且部门规章属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不利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

  5.3.担保行业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也未到位,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法律约束,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如果各地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一哄而上建立众多担保机构,盲目而无序地开展业务,其风险无疑是巨大的。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这是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支撑,某些地方政府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无视风险,随意担保,加上某些业内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其后果的严重性已显现出来,某些担保机构已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封杀,甚至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5.4.《担保法》对担保行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担保法》的出台,使担保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因此对专业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有一些不利的影响。《担保法》主要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而对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缺少沟通,分歧较大,难以取得银行合作与支持。从银行方面讲,其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逐渐向大行业、大客户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