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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业务的有关会计核算规范
发表日期:2009-02-19
  

杭州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红霞
  由于目前关于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尚未出台,为使我公司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同时保证本公司能健康持续发展,对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作如下规定:
  一、或有事项的核算
  或有事项是专业担保机构经营运作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或有事项,是由于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事项形成的,其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必须通过未来担保到期发生代偿或解除担保予以证实。作为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对担保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有多大,担保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又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并通过会计报表予以反映。
  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两部分内容。
  或有负债,指那些将来可能会发生某些情况或某些意外事故,因而要负责清偿的潜在债务。或有负债可能产生或有损失,但或有损失不一定产生或有负债。正因为这类负债不是企业目前真正的负债,不应正式列入资产负债表中,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只用()、附注,或用抵消帐户等形式予以表示。
  或有资产,是由导致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的未计划的事项或其他未预料到的事项形成的,其存在与否、金额多大等,只能由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予以证实。担保机构的"或有资产"指因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设置的反担保物抵押、质押资产。根据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对"或有资产"不纳入表内核算,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只有当能够"基本确定"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方可纳入表内核算。
  (一) 设置表外科目"或有资产"、"或有负债"。
  (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采用单式记帐法核算,会计报表内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中加以反映。
  (三)"或有负债"按担保类别、品种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开出担保保证时按担保的责任金额贷记"或有负债"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时借记"或有负债"科目。"或有负债"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担保责任余额。
  (四)"或有资产"按抵押、质押和抵质押物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担保合同生效后对已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的资产,按公允的金额借记"或有资产"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对抵押、质押资产处置时贷记"或有资产"科目。"或有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余额。
  二、担保收入的核算
  本公司担保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担保企业所提供的实质是一种劳务,即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信用保障,承担未来约定期间内所发生的代偿责任。因此担保费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收入按合同规定依法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各项收入的金额确定。包括担保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追偿收入等。
  1、担保费收入,是指我公司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收入。
  2、评审费收入,是指我公司对被初次委托或申请担保金额较大的担保人的资信和担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收入。
  3、手续费收入,是指我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等费用。
  4、追偿收入,是指担保机构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收入、追债费用收入等。
  5、其他担保业务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三、担保准备金的核算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担保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互配合,也就是说,担保企业应根据一定期间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本期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当期只记已经实现的收入,而不记已经发生的与其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会造成本期经营成果的虚假不实,因担保业务是"低收益、高风险"行业,更应充分估计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代偿,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记入负债,用于未来的赔偿。
  1、当担保业务发生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并按每笔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当被担保人按期归还,未发生代偿,该笔担保业务结束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管理费用"。
  2、公司应在每月的月末,针对所有担保业务,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风险准备金"。并实行差额转提制度,至年末,多提则冲回,少提则补足。
  (二)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本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一般准备金只能在当年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和当年收入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股东分红或转增资本。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一般准备金"。
  四、担保代偿及其追偿的核算
  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
  对于代偿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核销前收回的代偿款,直接冲减代位赔偿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款应经股东会批准及时核销。
  担保损失的确认标准如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企业代偿后两年内不能收回代偿债权,可以确认为坏帐:
  1、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后,未能收回的的债权;
  2、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补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债务,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由于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未能收回的债权。
担保代偿及其追偿的核算
  (一)本公司发生担保代偿时支付的代偿款,计入代偿款科目,待进行追偿结案后予以结转。
  (二)项目代偿后,经追偿收回的款项冲减相应的代偿款。超出代偿款及按合同应收的代偿款利息和罚息的部分 退还被担保人,不足部分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不够冲减部分作为担保损失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