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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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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的思考
发表日期:2009-02-19
  

 摘 要: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不竭动力。但是,融资难,寻保难却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很大缺陷,正视不足,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担保体系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良方。
  关键词: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借鉴;对策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大重任,中国也不例外。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企业总户数中中小企业占98.5%,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销售额占60%,工商税收占50%,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其中融资难,寻保难就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占不到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四成,这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原因: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信度低、缺乏有效的抵押和质押资产,而目前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商业化经营,安全性是贷款"三性"的首要因素,在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质押资金,又无担保情况下,银行自然不愿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因为信用放款风险太大,而且经营波动大,在转型经济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规模小,因而单笔贷款数量也较少,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采用的审查、评估程序,与对大企业贷款时的程序基本一致,所以单位贷款分摊的成本也较高。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我国当前发展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关键在于构建起合理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制。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典范,是变行政手段为政策指引的有效方式,是化解金融风险、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WTO条件下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政府首次明确表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标志着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可以用"一体两翼三层"来概括。"一体"是指信用担保的主体。由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信用保险)组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城市信用保证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国家级信用担保是城市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两翼"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这两者是政府公办担保机构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指担保体系中,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面,地市一级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承保企业,省一级主要对地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中央一级为国家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可为地市级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
  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也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
  1.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增大。从各个地区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又千差万别,政府领导认识不一致,发起部门各异,因而担保机构的分布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的趋势。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有的是政府,更多的是相关部门如经贸委、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联等。各机构的章程、担保办法各不相同,管理体制也存在差别。在地方政府财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又分散出资,不可避免地造成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过小,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以经济基础较好的江苏省为例,据抽样调查,江苏16个市、县级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仅为330万元,按放大5倍来计算,平均担保能力不到2000万元。2000年7月,全国各地建立的担保机构有200家,至2001年7月,担保机构达到800余家,到2004年底担保机构已经超过4000家,且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都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一些机构的担保费甚至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由于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发展困难,从而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3.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4.担保品种单一,期限过短。目前我国多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3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而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5.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由于我国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三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很难说了解担保业务。而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严重制约着中国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从内部管理来看,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6. 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帐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尽管我国于1995年就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自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办法主要是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缺乏对其他组织形式担保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7.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废、甩、赖"债务。
  8.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十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借鉴
  信用担保在世界各国都有悠久的历史,目前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代专业融资担保业于1840年发源于瑞士,时至1999年8月,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