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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程担保
发表日期:2009-02-19
  

 工程担保:指在特定的建设工程领域中,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即由专业化担保公司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达成的各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专业化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为社会提供工程保证担保产品,其信用来自于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专业化的知识、经验以及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措施。
  工程担保是一项非融资性的商业担保。目前,我国在工程领域中有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总承包商付款担保等类别。
  工程担保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工程担保在政府工程中是强制实行的。我国引入工程担保制度的路程是从引导逐步走向强制,从地方性法规逐步走向全国性法规的。总体来说起步较晚。1998年,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从1999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的程序管理。"
  1999年初,为杜绝"豆腐渣"工程,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2年2月,建设部形成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建立以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方式,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一项重大举措,提出先实行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制度。同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把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作为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2000年全国建设会议把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间有重大发展。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4 1条中制订了专门的工程担保条款。
  2001年1 2月,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 2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投标、履约、业主支付三个品种的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形式出台的强制推行工程担保的规定。
  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工程款支付、
保修等品种的工程保证担保。
  2004年8月,建设部向全国各地的建设厅、建委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1000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实行业主付款、投标、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2004年8月27日,建设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47条(工程担保制度)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履约担保,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综上所述,可以预期在未来几年中工程担保制度将会加速地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已经为期不远了。
  政府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出于政策性的考虑,工程质量事故,拖欠工程款和欠民工工资是多年来存在于我国建设领域并困扰政府主管部门的三个相当突出的问题,政府部门希望把工程担保这种经济责任制作为与行政管理手段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社会管理手段。那么,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中如何真正发挥这一制度预期的功能,则要在实践中努力解决的问题。
  鉴于社会的需要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工程项目实行担保势在必行,这种非融资性的商业担保具有市场空间大、专业性强、收费相对高的特点。目前我国实行的工程担保模式既有低保额无条件担保也有低保额有条件担保,而前者多为银行保函所采用,后者多为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函的额度一般在合同价的10%一3O%。
  中财担保公司根据社会及政府部门的需求,已经初步涉入该行业的业务,做了工程履约担保。在履约担保业务中,主要考察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由于是新的担保品种,我们还没有经验可谈,只有在业务中不断地学习,积累知识,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和防范风险。商业性担保的业务空间是很大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专业业务要求。为此,中财担保将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为做好工程担保业务趟出一条路子而努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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