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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业务中反担保措施的讨论
发表日期:2009-0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总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任何一个法人或是自然人,在承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由于其出发点和目的不面,非专业的担保人一般不考虑反担保这个问题。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人,其业务发展和延续,风险防范及化解必须依靠反担保来实现。
  一 、反担保环境
  专业担保人在考虑采用什么样的反担保措施来防范风险时,应清楚自己所处的环境,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 、担保品种
  日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市场状况,信誉机制及金融制度决定了主要的市场需求是贷款担保。贷款人的信誉不足以银行的贷款要求,才有第三方担保人的出现。如果贷款人有银行可接受的信誉,抵押品,质押品或银行可控制的足额的现金流,那么贷款就不需要担保人了。因此,出现担保人而且担保人要求反担保,那些可用于反担保的信誉,抵押品,质押品等等是银行不接受的,或者说在银行的眼里,那些东西只能是一种"垃圾"。
  2 、担保对象
  贷款担保的对象,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只能是小企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新生的处在"萌芽期"的企业。一句话,是被银行"枪毙"掉的企业。在本公司的担保探索中,最后把客户群定位在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高科技企业,这是市场法则的结果,同时是政府宠观经济政策的要求。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正是这样客户群里,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之量,科技之星,所以政府要政策支持。但是,在银行的眼里,就贷款业务而言,这一客户群体也还是一种"垃圾"。
  3 、社会环境
  反担保措施的抗风险性,最终取决于反担保措施的变现性。影响变现性的因素很多,包括政策,法规,有些理论上可变现的方式方法,实际上无法操作,或是操作成本过高,这里的成本含义包括资金方面,也包括技术方面。因此,理论上可变现的,实际上有些不可变现。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例如各种登记,备案,公证,评估,检验,认证,背书,监管等等,有些在制度上不允许担保人操作,有些可操作但无相关政策及技术。因此,反担保措施并不都一定能够落实。
  二 、反担保措施
  在以下三点指明的环境条件下,我们来分析反担保措施:
  1 、信用保证
  由他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是担保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而且是银行不接受的保证人。担保公司不可能把风险防范的希望寄托在这样的保证人身上,如果接受这样的保证,与其说是认可这种反担保,倒不如说是相信贷款企业自身的信用及还款能力。
  实际业务中,如果贷款企业无法还贷,其反担保保证人也无法还贷。有些保证人的信誉还不如贷款企业自身的信誉,也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心理和资金准备。除非有把握,我们一般在具体精力上已很少接受这种反担保方式。
  2 、抵押
  任何抵押品都是在银行认为货无所值,或无法变现或无相关制度规定等不接受的情况下,才由担保公司考虑是否可用于反担保措施的。
  (1)不动产抵押
  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接受房地产产权抵押为反担保措施,在双方指定的评估机构价值后,一般打五折以上为其抵押价值,因为这样的不动产,不是货无所值就是变现困难。另外,不动产抵押的登记,各地的政策不面,有些地方担保公司是无法办理的。我们的客户群中,能拿出不动产为反担保的寥寥无几。
  (2)交通工具抵押
  种反担保措施理论上可行,实际上由于登记,货值认定等事宜无法操作。交通工具的货值一夜之间可能成为零,即便上有保险,但赔付的过程复杂,额度不定,难于成为防范担保风险的一项措施。
  (3)生产工具抵押
  工厂的机器设备,由于其用途及专业化情况,很难有变现性。新的进口的通用设备,银行在价值上打折后,可能会接受1-2年期的抵押。担保公司面对的可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可以说拆掉后出了工厂大门就是废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对这类反担保措施,不是重点考虑可否变现,有无价值,而是注重它是否是工厂生产的"生命线"。如果企业不还贷,我们代偿后处置其"生命线",对企业意味着"死亡",尽管处置的结果是我们手头上一堆废铁。实际上,这样的反担保措施是对企业的一种心理压力,促使其想办法还贷。
  实践证明,这种反担保措施作为一种压力,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这就是看企业如何认识这个问题,需个案处理,不能作为一种公式推广。
  (4) 产品抵押
  由于经营上的局限和有关制度的约束,银行很少接受产品作为抵押,而这一点正是担保公司可以利用的。有投资和产品营销业务的担保公司,可以注重这一点,找到有市场,有客户需求的产品用于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
  A 、库存产品抵押
  将企业在一段期限内不销售的产品或不使用的原材料,封库抵押,抵押价值设定在生产成本的70%以下,抵押品需上保险并办理登记,面时监管仓库。
  B 、流动库存抵押
  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需保持经常性动,如封库抵押,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但是设定最低存保有量及库存品质量标准,价值上打折面时办理登记,保险,确定监管措施。如果抵押品量低于设定的库存保有量,或质量标准改变,则可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强行封库或拍卖抵押品。
  3 、质押
  对于存单,债券,提单,仓单,汇票等有价证券,银行都可以接受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放贷,因此担保公司有以上质押品作为反担保措施没有市场。
  我们在实践中采用的反担保措施有如下种类的质押:
  (1)股权
  质押贷款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股份,在代偿发生后由担保人取代原有股东成为新股东,参与管理贷款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股权可能某一天一文不值,也可能某一天价值连城,作为一种反担保措施主要是担保人对贷款公司发展的预期,或是担保人参与及介入公司经营的欲望。这是一种风险投资的理念,在有明确的退出机制后,也许转让股份不仅仅是变现,还有利可图。
  (2)股票
  质押贷款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由于登记等技术上的原因,我们目前实际采用的是股票转托管方式,与证券公司合作,控制资金调出,设定最胝股票市值及补仓期限。若股票低于设定市值且贷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仓,则强制平仓,备资还贷。在法人股及国家股有了明确的流通办法后,也可以面样操作。
  (3)权益
  质押有价值的著名商标,代偿后可以转让,拍卖或直接使用。同样原理,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冠名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管理权,未来收益权等等,都可以质押设制成为反担保措施。这种方式反担保需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明确估价,确保"权力"的变现要大于代偿的金额。
  4 财务监控
  对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有信心,但企业确无有效的反担保可提供,可以采用财务监控作为反担保措施。
  (1)共同帐户
  建立双印鉴共同帐户,控制进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2)财务派驻
  派出财务人员进驻贷款企业,全面控制企业财务,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销售的同时,直接参与处理企业的财务及税务事务。
  (3)财务监控
  直接监控企业的经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调控经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证还贷的需要。例如,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监控门票收入,并根据约定好的时间沉淀部分收入,储备资金用于还贷。
  担保业务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反担保措施的采用也是随着环境,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的。不断开拓和发展新的,适合环境的反担保方式方法,是贷款担保业务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