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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的几点思考(一)
发表日期:2009-02-19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仅从云、贵、川、藏四省区的情况看,中小企业在企业总数中占比达99.9%以上的地区很多。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企业以其48.5%的资产吸纳了近70%的就业,提供了57%的社会销售额,创造了43%的税收。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中小企业的发展仍面临着种种困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环境的诸多掣肘因素。本文仅就我们在实地考察中所发现的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些分析。一、关于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的信用可得性问题。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经营性质问题。三、关于在新的银行信贷体制下如何强化金融服务的问题。四、关于货币政策向中小企业传导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仅从云、贵、川、藏四省区的情况看,中小企业在企业总数中占比达99.9%以上的地区很多。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企业以其48.5%的资产吸纳了近70%的就业,提供了57%的社会销售额,创造了43%的税收。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中小企业的发展仍面临着种种困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环境的诸多掣肘因素。本文仅就我们在实地考察中所发现的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些分析。  

  一、关于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的信用可得性问题  

  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能否获得信用或银行贷款,对这一问题不能简单作答。我们知道,信用评级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解决授信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弱授信风险;二是向授信者提供受信人的违约概率,从而为授信人提供是否授信的决策依据。从信用评级的这两大作用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将信贷投向的重点确定为信用等级高(如AA级以上)的企业,而拒绝将贷款投向违约概率大、授信风险大的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该说是一种理性行为。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恰恰是一种普遍情况,这一情况在西南四省区尤为突出。如云南丽江地区AA级以上的企业仅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6.7%,占贷款户数的0.03%;A级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23%,占贷款户数的0.11%,其余大部分企业为B级或3B以下,属限制贷款之列。在此格局下,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是微弱的。因此,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开拓视野,扩大贷款对象范围。信贷的触角不仅要深入到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也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到广大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群体之中,而不能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作为是否向中小企业授信的唯一标准。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信用评级本身是否科学和准确。如果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评级资料不真实,评级人员素质不高,那么评出的信用等级便很难说是科学的,因而很难成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在我国目前的信贷决策模式下,商业银行为避免放贷前的"逆向选择",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信息的采集、加工以及信用等级的评估,自始至终均由他们自身来完成。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不仅信息搜集成本高,且往往因评级主体不同而对同一企业评出不同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增强信用评级的科学性,进而增强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否完全能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中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的变化也会随时改变经营策略,从而产生新的融资需求。而信用评级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过去的记录,根据过去资料而评定的级别,难免与动态的市场反映有一定差异。如果银行仅以信用等级来作为是否授信的依据,就难免使企业丧失商机。因此,即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但只要其产品有市场前景,有订货合同,银行就应给予授信,满足其融资需求。  

  第三,可否采取封闭贷款的方式来防止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的事后"道德风险"。一些银行认为,既然企业信用等级低,那么封闭贷款就往往封而难闭,流于形式。其实,封闭贷款不失为既帮助中小企业脱困又防止事后"道德风险"发生,从而解决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问题的一个路子。这里,封闭贷款的对象既然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自然存在着较大的潜在风险。然而,能否化解风险,或者说封闭贷款能否封得住、用得好、收得回,关键在于对受信客户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如果一贷了之,坐着等收本息,当然难以收到封闭之效。  

  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经营性质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信用等级偏低的中小企业,之所以信用可得性微弱,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年来,各地区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但并无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从我们在西南四省区的抽样调查情况看,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被忽略了的问题是担保机构性质模糊,政出多门,从而未发挥出担保机构应有的担保作用。  

  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属非法金融机构,擅自从事的融资担保业务属非法金融业务。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属金融业务,而是帮助银行分散金融风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由此规定省以下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报省级经贸委批准或备案。财政部则认为,信用担保的行业管理、行业政策的主管部门应该是财政部。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不少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上基本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我们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无论是由财政部门出资组建,还是由经贸委牵头,抑或由金融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而产生,其性质都应属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组织。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或服务性。据调查,不少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均办成了一种商业性的盈利机构。他们除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和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有的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求被担保企业将贷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利息归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这意味着企业贷款100万元,只能使用70万元或80万元,而承担100万元的贷款利息。这种盈利性的商业性运作,使得企业不堪重负,也与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意图相悖。因此,强调贷款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或服务性非常重要,只有在担保程序、担保效率、担保费用和保证金收取等各方面都给予中小企业一定优惠,才能体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当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也可以是多元化的或多重属性的。倘若是没有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介入,纯粹由企业、自然人出资而组建起来的担保公司,也可以办成盈利性的机构。但从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看,这类机构尽管避免了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所存在的如指令担保等行政性干预的致命缺陷,然而因其经营宗旨、经营理念不同,担保收费比率、风险保证金比率普遍较高,反担保条件苛刻等原因而加大了被担保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大了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这类担保机构被贷款银行和被担保企业认同的程度较低,有的担保公司自组建以来就从未发生过一笔担保业务就是明显例证。可见,即使是由企业、自然人组建的盈利性担保公司,也有一个如何与银行全面合作,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

              (中国金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王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