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杭州中小企业担保网

担保创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担保创新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发表日期:2009-02-19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制定担保政策,既要借鉴外部经验,又要根据我国财政、金融和小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具有另特色的中小企业作用担保体系。

  一、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政府财力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如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力充足,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60%以上。我国的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是吃饭财政,而且政府财政收入比较分散,中央政府财力相对薄弱。因此,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担保重点应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办法,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和贫困地区及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对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地区扶持重点。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参与的担保计划应主要起引导、调动民间机构的作用。政府的担保基金不一定要直接为企业担保,可以对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以分散风险,调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着先要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国家,对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大批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我国的银行体制是集中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发达,贷款机构主要是几家全国性的大银行,缺少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这种金融体系下,没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即使有担保,小企业也难以得到贷款。

  由于大银行做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高,效率较低,而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比较直接和容易获得本地小企业的有关信息,为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相对低一些。因此,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不能仅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要发挥城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同时,应建立、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体系。

  三、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为了提高效率,应该委托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操作和经营政府担保基金,政府出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要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担保计划的申请、审核、担保条件、违约确认和担保赔付等都应有明确规定和透明度,要实行年度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出资人报告的制度。

  四、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融资活动。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又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业。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五、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首先,要明确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范和性质。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没有业绩的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或项目。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政府确定的大原则下,因地制宜地确定担保重点。

  六、充分发挥民间担保机构的作用,用政府的担保基金调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政府的资金有限,仅靠政府的担保基金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因此,不仅要开展政府出资的担保,更重要的是鼓励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基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政府有重点地为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