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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日期:2009-02-19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正处于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侧重制度建设,总结经验,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行体制下,真正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信贷担保是促进金融机构多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不是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只有企业按时还款,基金才能做大,降低成本,支持更多的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基金不可能扩大和维持下去。因此,根据企业的现状,要强调企业的信用观念,特别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制度。有了不良记录的企业要获得担保和贷款就困难了。

  二、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该有一个长期的计划,通过长期的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

  三、政府担保基金主要是用来扶持那些从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又有发展前景或有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各国的经验,一般担保贷款只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很小的比例。如美国1997年小企业贷款余额为1180亿,1997年度联邦政府担保贷款新增额为110亿;日本的担保贷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的8%。因此,要防止银行过于依赖担保基金,把担保作为贷款的基本条件;防止能人正常渠道得到贷款的项目挤占担保贷款。

  四、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担保是要承担风险的,但是,如果运作规范、设计合理,可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一是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的倾向。因此,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审查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与此同时,要增强小企业主的风险责任,可以要求主要业主提供抵押品。二是把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要设专人或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三是支付赔偿金后,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

  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确保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按商业原则自主贷款。基金的执行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但不能指令银行给哪个企业提供贷款。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机构逐步实现商业化运营,各级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能力,尤其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小。因此,要防止各级政府把担保基金作为干预银行贷款的新手段,特别是杜绝长官命令,领导批条子担保贷款。

  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对象标准、承保条件和担保审查程序等,定期监督和检查提供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不是直接干预具体贷款项目。

  六、一个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担保。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担保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担保贷款成长起来,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后,就不应再享受政府的担保扶持了。即成熟一批,毕业一批。另一方面,政府担保的目的是在政府的扶持下,企业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市场竞争力。政府担保是扶持而不是扶贫,如果一个企业经过扶持仍然不能正常经营,说明这个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这种企业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救济来生存。

  七、用科学的指标评价企业。在确定担保标准时,不要只注重目前的实物指标,要注意企业的未来价值和现金流量,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要看技术的价值和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