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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发表日期:2009-02-19
  


  中小企业是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40%和近60%,并创造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区域经济中,中小企业更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发展,但面临的发展中的困难也不少,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融通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中央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巨大潜力,制定了若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央行还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再贷款150亿元,并再三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些措施和政策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仍受到诸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短期间接资金融通难度有所降低,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仍苛于对大型企业的条件

  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的要求高于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对不发达地区的信贷管理的条件更高。能符合这些条件、具有合格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为数很少,这实际上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同时也限制了基层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有些省的一些经济不发达县的商业银行已经上迁,县属企业借贷无门,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2、中长期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匮乏

  目前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只能用于填补流动资金的缺口。但中小企业需要的是较长期限的贷款,以便用于进行技术改造和厂房设施建设。目前许多企业为了发展,往往动用流动资金来搞技改和基建,结果导致流动资金紧张,这实际上还是其长期权益性资本匮乏所致。

  3、缺乏小型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无门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加上管理日趋规范,中小企业已很难像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那样靠虚虚实实的"捆绑上市"获得上市资格,民营中小企业更被政策性地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我国的二板市场虽早在筹划之中,却迟迟未能开辟,多数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仍难以筹措发展所需的资金。而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则尚未列上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如,使中小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

  4、民间融资活动较活跃,但规模小且处于"非法"状态

  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借贷无门,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这些渠道有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有的企业甚至全部靠拖欠贷款来周转资金。由于这些民间融资活动多属于政府限制的"非法集资"、"乱集资"范畴,故很难形成气候。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极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信用体系极不完善。在这种环境中,不少企业缺乏信用观念,在交易和融资关系中不讲信用,往往有意拖欠贷款,再加上地方保护、政府干预和惩治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位,使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日趋严重。企业违约后,银行很难回收贷款本息,因此不得不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放贷条件,致使惜贷行为比较普遍。

   2、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很不健全

  从1998年起,各地政府即开始积极探索通过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已有200多家,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但担保机构的分布高度分散且很不平衡;管理机制也各不相同,有的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政府,更多的是有关部门如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贸委、工商联等,机构章程和担保办法也各搞一套,有些做法与银行贷款制度相矛盾,得不到银行认可。此外,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设立的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多为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而担保机构多为自负盈亏的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又从另一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担保难,一是担保手续繁杂;二是担保费用高期限短。某企业反映,一笔1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机构要收取30%的保证金,银行再扣下5%的保证金,企业只实得贷款65万元。

  3、金融机构运用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是以少数大银行为主,辅以若干中小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而形成的,其运用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虚置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由此导致银行法人治理机构严重扭曲,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普遍,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贷款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严重恶化,故放贷能力和积极性均受影响,即使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存在着产权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背后的"老板"仍是国有企业,故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及由此导致的内部控制和道德风险。改制后的城市商业银行多从城市信用社的多级法人转制而来,由于改制过程中过于"一刀切",使得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出现亏损甚至支付危机,导致主营业务相对萎缩,经营能力下降,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既缺能力又缺胆量。

  三、关于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建议

  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这标志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在今后数年内,建议政府下大力量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信用制度,包括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第一步,可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如利用专门的信息网和权威性报刊定期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中小企业、缺信用中小企业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等名单,将那些毫无信用可言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公诸于众。然后,要通过人大、政府立法和设立行规等手段严肃惩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最近北京市启动了国内首家网上"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上海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深圳也在出台《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些举措走出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规范化、法制化的第一步。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极少,远远满足不了融资的需求。建议各级政府抓紧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最好每个县至少设立一个。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必然带有公益性和政策性目标,不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故建议参照国外特殊法人制度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特殊法人可以盈利但不能分红,故对其应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担保机构可吸收企业和私人资金,虽不能让出资者得到分红,但应允许以其资助的资金扣减其所得税税金,当出资者资助资金超过利润的一定比例时,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还可以利用税收和再担保政策鼓励各类民间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凡是经政府认证资格,并开展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担保业务的民间机构,应享受减免税政策,可以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核对担保实绩后退税。

  由于担保收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各级政府应对视扶持中小企业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同时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富裕者为担保基金提供资助。

  目前的贷款担保普遍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和银行风险联动机制。国际上的惯例系由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但我国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多数银行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后者被迫承担了100%的风险。建议政府在直接向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的同时,制定规范以明确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

  3、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银行体系由几家大商业银行垄断的局面应当改变,预计我国入世后将加速这一转变进程。当前,政府应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央行和各省金融管理部门应本着"规范标准、放开准入、强化监督、鼓励竞争"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对于中小金融机构,不论所有制如何,只要符合标准就应准予设立;只要出现违法就应及时依法惩处。为了稳妥起见,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可后走一步。

  4、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目前,民间借贷和私募资本都是非法集资行为。但毋庸讳言,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屡禁难止,甚至在一些经济较活跃的地区仍十分活跃。这说明现有的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开辟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这些类型的"乱集资",不应该一律加以禁止,真正应该严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