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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发表日期:2009-02-19
  

               江苏理工大学 谭中明 梅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这种高风险不仅来源于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信用担保与担保倍数放大功能,还与受保企业、担保机构自身及外部环境因素紧密相关。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决定了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政府干预风险、制度风险、法律风险、欺诈风险等。因此,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控制,是我国新生的信用担保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中小企业信用现状与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1.1 中小企业先天不足使信用担保机构客观上面临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在:(1)经营者素质低,经营决策容易失误。(2)中小企业投入多、产出低、亏损比较严重。近几年国有中小企业亏损率高达80%以上。高亏损率和高破产率并存。(3)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产品质量差,竞争力弱。据权威资料显示,中小企业产品合格率、产销率分别为70.2%和90.1%,大大低于大企业的水平;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在98%以上,而其产品销售收入仅占58.22%。(4)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太少,偿债能力有限。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经济实力小,自有资本很少,往往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净资产偿还被担保的债务本息。

  1.2 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偿债意愿差,整体信用水平低良好的信用秩序是信用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信用问题不受重视,以致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仍不健全,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信用观念谈薄,以致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所谓"欠债有理"、"敢贷敢用敢不还"便是我国信贷关系中信用恶化的真实写照。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呈日益恶化的趋势:有的企业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缺乏还款意愿,即使还得起债务,也是久拖不还,有的甚至千方百计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逃、废、甩、赖"债务。信用等级高低是衡量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和整体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目前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绝大多数在BB级以下,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根本够不上认可的信用等级。如此差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显然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难以弥补其业务开支和代偿后发生的净损失,严重影响着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扩张和健康发展,给担保机构带来了潜在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1.3 信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担保活动中广泛存在。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因而其在管理、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还款压力和还款努力程度降低。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有的企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进而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有可能降低贷款标准,审慎贷款的动力减弱,放松对借款企业贷前风险的调查评估,对企业放贷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监控力度也会降低。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直接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方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的潜在风险性。

  1.4 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脆弱性一是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即以政府出资为主,基金规模较小,质量不高,降低了其自身的资信度,影响了基金的倍数放大功能,银行也难以接受,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相当多的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

  1.5 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政府就会以出资人身份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担保。但是,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力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可能难以为继甚至破产倒闭。

  1.6 银保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也是坚持有利于己的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1.7 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心企业服务体系不到位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的构建

  我们认为,信用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应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加以构建。

  2.1 担保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包括:(1)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二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三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四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3)建立反担保措施。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要按照"四易"(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然后再以企业的房产、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质押。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2.2 担保风险的外部防范机制担保风险的外部防范机制包括:(1)实施信用工程,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2)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两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3)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4)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谨防银行因为有了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人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5)防止政府行政干预。按照《担保法》、《公司法》规范政府作为出资人(股东)的行为,防止政府指令担保现象的发生,确保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担保业务。(6)建立健全外部监管体系。这包括自律和他律两个层面:一是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二是由经贸、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信用担保与综合辅导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简介:

  谭中明,江苏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系主任、副教授。
  梅强,江苏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