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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发表日期:2009-02-19
  


  为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达到"借提供信用保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针对当前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及运作的实际问题,必须国家、省、市级政府联动,财政、银行及相应部门齐参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有力措施,信用担保体系内外环境一齐治理,迅速健全体系,规范其运作,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一)重点抓好主体建设,健全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两翼"的模式。一是国家省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再担保机构(信用保险),由财政部门拨款作为主要担保基金,吸收市(地)区域信用担保公司为会员,并吸收地(市)信用担保机构一定数量股金,形成利益共同体;二是市级政府也要以财政出资为主,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三是建立城市信用担保自律组织,规范信用担保业务。
  
  (二)采取综合举措,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代偿机制,是保证其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一是实行政府补偿。对依法建立的信用担保组织一旦出现风险代偿,政府财政给予不超过3%最终代偿补偿;二是再担保机构补偿。按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章程或规定,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三是协作银行代偿。要通过充分协商,让协作银行实行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借鉴英国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制,由协作银行承担30%左右的风险代偿责任;四是财税政策补偿。即给予新办信用担保机构优惠税收政策。前3年,对其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从而在政策上对其发生的风险提供补偿。
  
  (三)强化内控建设,健全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机制。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一是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担保公司产权制度;二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利用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三是建立科学运作机制。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在充分与银行协商的基础上,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下;四是严格建立风险金制度。可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五是制定有效奖惩机制。要求担保公司经营人员交纳一定风险金,并且其收入与担保效益挂钩,切实明确担保责任,实行风险担保追缴责任制。
  
  (四)出台有关法规,健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协作机制。为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担保贷款业务,使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信用担保进行融资,可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再出台有关规定或法规,涵盖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的保证责任、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承担比例、担保贷款利率浮动、违约责任等内容,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及履约监督、追偿债权等方面联动,从而形成有效的借、贷、还运行机制。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认识到,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向小企业发放贷款,是弱化风险条件下的有效获利方式,应积极参与,从维护自身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利益出发,帮助信用担保机构培训业务人员,帮其建章立制,促其有效规避风险,并不断扩大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和数量。
  
  (五)上下多方联动,健全信用担保环境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着眼服务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出发,改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实行政府推动措施,加强企业信用建设。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促使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并组织经委、银行、工商、计委、公安等部门,搞好企业信誉评级,按有无逃废债行为等定量、定性指标评出一、二、三级信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和支持,弱化担保风险;二是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方便信用担保机构咨询。信用担保机构接到中小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时,可查阅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了解企业负债及信誉情况,以确定是否给予担保;三是金融机构尤其是城乡信用社对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放款,实行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的政策。尽量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优化担保环境;四是房产、工商、土管等部门要切实降低企业财产评估收费,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惠条件,放水养鱼,促进经济发展。

                     摘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