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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发表日期:2009-02-19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无论是各级党的机关、及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属于行政编制序列的共青团、妇联机关、工会组织等,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以防止影响这些机关的正常运转。但是,也有例外规定,即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但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这一例外规定,主要考虑到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能否如期归还的问题,涉及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