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杭州中小企业担保网

担保常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担保常识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发表日期:2009-02-19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的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就要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来清偿债务,因此,法律规定某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