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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
发表日期:2009-02-19
  

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非如此规定,当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对抵押物折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或通过拍卖、变卖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他人时,取得该房屋的人不能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无法使用。以国有土地房屋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合法。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适用于无偿划拨和有偿征用取得。

下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一、 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 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 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 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等地的国有土地;

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涂等;

七、 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