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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并非钱物莫属
发表日期:2009-02-19
  

  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制度的主要思路是,在风险真的发生时,能够有相应的抵押品,使风险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值。在具体步骤上,是以货币资本作为信用担保的抵押工具,一旦风险发生后以货币等值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这种信用担保制度有其自身的长处:一是在风险发生之后的担保作用是明显的,毕竟货币作为财富的标志是大家所公认的,也是法律可以直接认定的;二是进行担保的评价过程比较简便,只要对担保人的现有货币资产进行审核就可以了;三是信息获取的途径比较直接,货币资产的价值就可以成为担保的价值。
  但是这种信用担保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对于社会掌握每一个人的诚信程度,抵制社会经济活动的风险,推动每一个人注重诚信自律,建立科学高效的诚信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中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必须在肯定货币作为信用担保的工具的同时,提出以人力资本为主的信用担保制度思路,实现中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创新。在保留货币作为信用担保工具的同时,从以货币的信用担保为主转向以人力资本本身的信用担保为主的制度创新。
  所谓以人力资本信用担保为主,一是从总的信用担保思路的创新上,树立以人力资本为本的积极的社会信用担保体制,不能一开始就将防范风险的重点,放在风险发生之后,用什么来弥补的思路上,而是放在寻找和扶持社会上稀缺的,能将风险转化为收益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上。如果我们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真正做到将稀缺资源与稀缺性人力资本及时匹配,走出有款不敢贷、需款贷不着的怪圈,风险发生的现实性就会大大降低,而且开启高收益之门的钥匙也被我们找到了。从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看,稀缺资源的闲置本身就是财富价值的损失,经济效益的流失。
  二是每一人力资本所有者在踏入社会的第一天起,一生就被置于信用评估的制度环境中。将其社会活动过程中关系到诚信与否的行为,通过具体的指标体系,由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或社会团体进行长期跟踪记录,(为此我国可以设立一种专门的职业即人力资本的信用评估师),当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创业所需的社会资源比如向银行贷款、参加招标投标、赊账进货,交易谈判等,必须出具自己过去的信用评估记录。信用评估记录优良者,具有优先获得稀缺资源的权利,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则限制其获得稀缺资源的权利,严重者可以加以终身剥夺。当然即便是优良信用记录者,利用过去的优良记录,获得稀缺资源后,产生失信违约行为的,同样要在其信用记录中作出评估,以防止将来对社会重复造成损害。这样一来每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就不敢有丝毫懈怠,一生具有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在动力。
  三是在当事人出具自己过去的信用记录的同时,实际上是自己的过去为自己的现在作担保。除开自己为自己担保外,必须找到另一个担保人。另一个担保人也先是用自己过去的人力资本信用记录为当事人作担保,然后才是用货币资本作风险抵押的担保。担保必须是积极的,即对于申请获得稀缺资源的当事人本人所将要从事的创业项目的品行能力的担保,或项目市场前景的担保。担保人的人力资本本身的信用评估直接作为信用担保,或者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信用记录与自己的货币资本实力共同作为他人的信用担保,使担保质量得到提高。如果担保成功,应该有具体的奖励制度加以褒扬,如果担保不成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记入申请当事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信用评估中,以备以后再作根据。这样一来变风险防范的被动性为主动性,将风险的防范从事后移到事前,使风险的发生概率降到最小,甚至使风险不会发生。
  以人力资本为主的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建成。目前的人力资本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就有待时日。但是,面对目前新旧体制转轨中严重的失信现象,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思考诚信制度的创新问题,有了正确的思路,才可能有符合现实情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提出以人力资本为主建立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只是漫长的中国诚信制度建立的起点。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