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杭州中小企业担保网

担保创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担保创新
破解让与担保之谜—让与担保的应然含义
发表日期:2009-02-19
  

  【关键词】让与担保;将来物权;附条件物权行为;优先所有权
  让与担保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谜底至今仍然没有被揭开,传统的各种解构在逻辑上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漏洞,都不是很成功。问题的症结有两个:一是传统的解构仅仅以当下物权出发点,没有附条件物权行为的概念;二是没有引入动态共有概念,即没有引入一般价值共有概念。在正确建立附条件物权行为概念、一般价值共有概念之后,让与担保的本质被彻底揭开。  
  一、附条件的物权行为及将来生效的物权
  解决让与担保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建立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概念及将来生效的物权概念,这两个概念一经建立,将在根本上改变对让与担保本质的解构。
  传统观点中,物权是指当下的支配力,是当下生效的,而物权行为也是不附加条件的,这被当作了据以解释让与担保的前提。传统的解释之所以陷入困境,问题就出在这里。实际上,物权不一定是当下生效的,还存在着将来生效的物权;而如同债权行为一样,物权行为同样可以附加条件。
  所谓将来的物权是指仅仅在将来存在的权利,而不是指当下的权利所延生出来的将来权利。在抽象的意义上讲,将来物权的存在应该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上,已经非常成熟的的期权概念其实就是一种将来的权利。物权在时间中存在,就应该不但在当下存在,而且也在将来存在。当下与将来作为构成时间的两个点,彼此相对独立,将来与当下并列,具有与当下同等重要的意义,而不仅仅是当下的延伸。从此前提出发,将来的物权概念无疑是必然得出的结论。很显然,现行理论中的物权仅仅是当下的物权,将来作为独立要素的身份被完全忽略了。
  具体到法学领域而言,将来物权的存在也有非常充分的依据。在终极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产生其实就是合意的生效,合意分为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前者是对履行行为的合意,后者是对客观结果的合意,因而,债权的产生无非是债权合意的生效,物权的产生无非是物权合意的生效。以买卖关系为例,客观上存在着"转让"合意和"转让了"合意两种合意,分别为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债权与物权的生效,也就是该两种合意的生效。合意可以无条件生效,也可以附条件生效,债权合意附条件生效,这在学界没什么争议。实际上,物权合意同样既可以无条件生效,也可以附条件生效,无条件生效物权当下生效,附条件生效物权将来生效。
  物权合意可以无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在逻辑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无条件生效就是公示后即刻生效,附条件生效无非是对公示又进一步限定一下而已,将合意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实际上是对物权公示产生机制的完善和细化。传统体系中缺乏将来生效的物权,深层次原因在于不重视合意,尤其是不重视物权合意。不区分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将来生效的物权自然无法想象。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然而,传统观点进一步具体区分附条件的债权行为与附条件的物权行为,鉴于物权合意概念未被普遍接认同,传统附条件民事行为实际上只能指附条件的债权行为。从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相并列、相区分的角度出发,附条件民事行为应该相应地分为附条件债权行为与附条件物权行为,两种行为各自的结构特色鲜明,交相辉映:附条件债权行为是债权合意成立但需经特定事由发生方生效,而附条件物权行为则是物权合意成立但需经特定事由发生方生效。具体而言,前者表现为:"转让"合意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表现为:"转让了"合意成立,条件成就时,"转让了"合意生效。
  如上,附条件物权行为就是"转让了"合意附条件生效,从当下物权与将来物权区分的角度而言,"转让了"合意无条件生效,产生的是当下物权;"转让了"合意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的是将来物权。"转让了"合意可以附条件生效,这一点无可争议,而将来物权正是"转让了"合意附条件生效必然得出的结论。
  将来物权是存在在将来的权利,是将来生效的权利。它是一种权利,意味着:(1)如同当下物权一样,其具有一定的当下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当下对标的物的保全效力。进一步来讲,所谓存在将来物权,就是指将来物权具有一定的当下效力;(2)其基本权能在将来生效,在将来才能行使。
  将来生效,将来具有效力,这种理解一直是传统理论想当然的立论,对让与担保的解构也都是在这个思维范式下进行的。然而这个命题并不正确。将来生效并不仅仅在将来具有效力,它还可以具有一定的当下效力。从对立的立场上看,将来权利与当下权利是并列的,将来权利也是一种实在的权利。抽象一点讲,实在本来就由当下与将来构成,包括当下与将来,而不仅仅是当下,因而将来权利当然是一种实在的权利。不把将来当实在,这是传统理论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  
  二、让与担保的本质是将来生效的物权
  存在着将来生效的物权,此概念一经建立,让与担保的谜团被彻底揭开:让与担保,以及类似的抵押权,其本质完全是将来生效的物权,质言之,是以债务人清偿不能为生效条件的将来物权。
  现行关于让与担保、抵押权的理论存在着致命的错误,逻辑上漏洞非常明显,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
  关于让与担保与抵押权,普遍的说法是让与担保、抵押权在担保设立后即已经产生,是一种当下生效的物权,债务人清偿不能是让与担保、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传统理论的这种解构,其实十分荒谬,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权利的实现需要条件,这是常识,不会有人怀疑。然而,这里所谓的权利的实行,是指实行的资格外化为实行事实,也就是说权利的实行是一种事实,因而权利实行的条件就是事实发生的条件,包括主体的精神状况、社会条件、物质条件等等,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实行事实发生之前,实行资格已经产生。权利产生之后暂时不能实现,不能成为事实,再正常不过,不惟让与担保、抵押所独有,探讨权利实行的条件也没有太多的法律上的意义。
  然而在让与担保、抵押关系中,债务人清偿不能是双方的约定,是拍卖、变价资格产生的条件,而不是拍卖、变价事实产生的条件。实行的资格就是权利自身,因而很显然,债务人清偿不能直接是变价权、拍卖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权利实行的条件。
  权利产生后暂时不能实行,没有可行性,是权利现象的常态,让与担保、抵押权产生之后不能实行也是可能的,但必须区分是因为没有实行资格还是缺乏实行事实发生的条件。如是前者,则不是让与担保、抵押权实现不实现的问题,而直接是权利本身的有无问题。只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才可以说抵押权已经产生了,但暂时无法实行。厘清上述区别,结论不言而喻:让与担保、抵押权在担保设立后并没有即刻生效。传统理论认为债务人清偿不能是让与担保权、抵押权实行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认为它们在担保设立后即已经生效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传统理论站不住脚,而在将来权利概念基础上提出的让与担保权、抵押权是将来生效的物权的观点,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逻辑上,都不存在任何问题,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完全能够成立。
  权利本质上就是实行的资格,任何权利都直接包含实行性于自身,在实质意义上,权利与实行资格是同义语,是一种自由行为的资格。当下实行的资格对应当下的权利,将来实行的资格对应将来的权利。因而资格何时产生,权利也就何时生效,反过来讲,在实行资格产生之前,权利不可能生效。在让与担保以及抵押关系中,拍卖资格、变价资格都是在将来产生的,其实也就是拍卖权、变价权在将来生效。具言之,让与担保权、抵押权根本上就不是当下生效的权利,而是将来生效的物权。
  在将来生效的物权的基础上解构让与担保、抵押权,脉络非常清晰。担保设立后,担保权人的权利明显分为两段,一段是担保设立后至债务人清偿之前的排除侵害的权利,另一段是债务人清偿不能时的拍卖、变价的权利。两种权利存在关联,前者是后者的溯及效力,但都是独立的权利。而让与担保权、抵押权仅仅指后者,即将来生效的物权。现行理论则认为,让与担保权、抵押权自担保设立后直至债务人清偿不能,一以贯之地存在,是当下生效的支配权。两个阶段的区别不是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而是同一个权利实行前与实行之间的区别。
  让与担保、抵押中设定的是附条件的物权,是将来生效的物权。如此理解,可能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既然是将来的物权,而且由于附有条件而并不确定,在条件成就之前权利人没有物权,其利益如何保障?这种障碍并不难克服。尽管没有直接设定当下的物权,但将来的物权对当下发生作用,作为将来物权的溯及效力,权利人在当下享有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担保设立后,债权人即刻需要物权保障,传统理论由此想当然地把让与担保权、抵押权理解为当下生效的物权。当下的物权必须直接设定自身,这是对权利产生机理的一种非常肤浅的认识,是个误区。传统理论长期迷惑于让与担保、抵押权是当下生效的物权,上述认识误区也是重要原因。实际上,当下物权的根据并不仅仅在于自身,也就是说,当下物权(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并非仅能通过自身产生,它还可以是将来物权的溯及结果。传统观点在这里的重大失误是:把当下物权作为一个封闭概念,就当下论当下,没有从将来与当下的关系中理解当下。
  物权分为当下物权与将来物权,让与担保、抵押中所意欲创设的是将来的物权关系,传统理论中缺乏将来物权概念,从当下物权角度解释将来物权,不可能解释得了,陷入混乱是必然的。传统的解读之一是担保人转让了所有权,但保留有期待权,即设立人虽然转让了所有权,但有取回标的的期待权。这种观点致命的缺陷是,无法解释转让了所有权却不享有基本的实质性权利的现象。在所有权与取回权的关系结构下,所有权人应该在转让后即刻享有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