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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税收扶持
发表日期:2009-02-19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柱,政策上应积极跟进。
  关于明确担保行为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制于1994年建立的时候,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甚至还没有进入政府试点阶段,仍处于自发探索阶段,因此,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当时没有规定具体的营业税适用税率和税目。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到达依法完善阶段,应逐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营业税制度,界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信用担保(包括再担保)行为,确定适用税目和相应税率,以及相关业务形态的适用营业税政策。
  关于不同性质信用担保行为的营业税免税政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应为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一规定在征收管理中需要做出一定判断。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有两种基本性质: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由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其他社会资金组建,其政策性担保具有非营利特征,服务对象主要是因难以提供充分抵押而无法通过一般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范围宽泛,中小企业担保只是其中一类业务。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多种组织形式,存在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混业经营的现象。这就是说,现行优惠政策,没有覆盖所有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同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存在取得不符合免税要求的担保业务收入而享受免税政策情况。鉴于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已对费率标准做出新规定,即具体担保费率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考虑到商业担保构成政策担保的有益补充,即使根据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区别,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仍应给予一定程度营业税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是确定合理的方式,允许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二是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应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链接
  现行政策
  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的规定主要包括:
  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关于免税的范围
  (一)免税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发改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单位。
  (二)免税的收入界定。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免税。对于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免税的业务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上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来源:中国财经报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