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杭州中小企业担保网

担保常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担保常识
担保期超过两年 保证人免责
发表日期:2009-02-19
  

  几年前,丹东市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还由一家工程公司做了担保,并承诺若指挥部无法还款,将由工程公司代还。但过了还款时间,指挥部表示没有能力还贷,而工程公司则认为自己现在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于是银行把指挥部和工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原告:有约在先 工程公司应还钱

  银行诉称,1993年11月29日,银行与指挥部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1994年2月29日,并约定投资银行向指挥部贷款的钱用于某处工程建设,月利率为13.5‰。建筑工程公司以担保单位的身份在该合同尾部加盖了公司印鉴,并向投资银行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1份,承诺指挥部不能按合同规定还款时,其代为无条件偿还。
  合同签订后,银行将30万元贷给指挥部。但贷款到期后,指挥部没有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多次找指挥部和工程公司催要,但两名被告拒不偿还。银行在2002年5月8日、2003年5月13日、2004年3月10日又分别向指挥部发出催款通知,指挥部均予以了签收。至今,指挥部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79863元。
  银行请求判令指挥部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已过诉讼时效 无担保责任

  指挥部辩称,银行是向指挥部发放了30万元借款。此后,指挥部因不能如期还款,双方协议将借款两次延期,延期最后期限至1996年5月29日,并于1994年3月21日、1995年12月12日分别签署了延期协议,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1995年12月12日签署的延期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鉴。延期期满后,银行向指挥部发出催款通知书,这些都属实,但目前指挥部实在没有能力偿还。
  建筑工程公司则辩称,我公司不应当是本案被告。按《担保法》规定,银行的起诉期限应为贷款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而贷款日期是1993年9月,从保证期间看,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免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

  法院:工程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与指挥部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延期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指挥部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虽然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向指挥部发放催款通知书,但指挥部予以了签收,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银行要求指挥部还本付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而建筑工程公司向投资银行出具担保书,本案保证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本案保证责任期间应为二年。由于该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无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中止,只要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未在上述期限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建筑工程公司免责。法院判决指挥部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79863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此条内容不算明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予以明确,因此法院以此来处理此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编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