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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尽快建立再担保机构
发表日期:2009-02-17
  

            上海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王诚宝

  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要实施了,其中有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个体系肯定涉及担保业务的品种,现在看来,担保业务品种还不健全。按照担保的分类,可以分为担保、共同担保(也叫联合担保)、再担保。如果业务品种不齐全,那么这个体系也是不健全的。关于再担保,它在担保中处于龙头地位,而且起到引导的作用。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6月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再担保机构进行了界定,不是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建立的。具体来说,再担保机构应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区是不可以成立再担保机构的。一般担保机构经审查,可以成为再担保机构的会员单位。这样,一般担保机构在担保的同时,再担保机构进行参与,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再担保,这样可以分解和转移担保的风险。明年很快就要到了,今天市人大的领导也在,所以,我们建议上海市应尽快建立本市的再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