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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必须符合条件
发表日期:2009-02-19
  

  "国家《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有: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