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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担保物权新动向
发表日期:2009-02-19
  

  动向1:动产担保、权利担保越来越发达
  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动产担保已经成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与不动产抵押并驾齐驱,动产质押逐渐走向没落,权利质押作为非典型担保则逐步强势。
  与不动产相比,动产具有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再加上其担保过程中,无须转移占有,自身价值并不因担保的存在而受影响,因此,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
  基于相反的原因,动产质押日见衰落。一是因为设定质押之后,质押人因转移质押物而无法获取收益,使得动产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二是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后,会因保管该动产而须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这是质押权人不希望的。
  权利质押是介乎于质押和抵押之间的一种形式,兼有质押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优点。
  大量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的出现,使权利质押的适用范围急剧扩大。此外,权利质押具有无须转移质押物,有助于质押物使用价值发挥的特性。因此,权利担保越来越发达具有必然性。
  动向2: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财产类型的增加,必然导致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大,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等作为担保财产,已成为世界各国担保物权立法的通例。
  无形财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票据权利、品牌、经营权等各种非有体化的财产权利;
  未来财产: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
  集合物担保:主要是指财团抵押、浮动抵押。
  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尤其是动产担保中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既有利于提高担保财产的利用效率,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使银行业信贷风险大大降低。
  动向3: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越来越大,非典型担保逐步强势
  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扩大,意味着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减弱,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以及大量非典型担保的出现。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对当事人在物权的设定、内容和公示方法等方面的意思自治进行必要限制。担保物权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在担保的设定、公示方法的确定以及担保的实现等方面,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定。
  一般而言,非典型担保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否合乎于物权法定主义则是其取得合法性的关键,同时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将其典型化纳入担保物权体系之中的关键。非典型担保并未否定物权法定主义,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交易情况来设定,因此,学者和立法部门都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