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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范围扩大多少
发表日期:2009-02-19
  

  【案例】2002年3月,我国发生了轰动金融界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起因是相关中资银行难以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中资银行这项收益高于传统贷款的业务被外资银行"抢走"。
  【解析】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蒋敏认为,爱立信"倒戈"事件,暴露出我国立法尤其是物权立法的滞后问题。原因是,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对他人的债权,权利的质押应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中资银行没有理由和胆量去尝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这种业务。《物权法》生效后,就可以拿"应收账款"作质押向银行贷款。
  蒋敏认为,财产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两种,区别主要在于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另外对担保财产的要求也不同。相对于之前《担保法》相关规定,《物权法》对财产担保抵押进行的调整包括:不再区分国有与非国有财产,不再强调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只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增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增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且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同时还设立了兜底条款。对财产担保质押,《物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增加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未来收益"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
  安徽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德成认为,《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时限、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区分作出了规定;对房产、地产抵押规定比担保法全面,解决了民商事审判中的难题。
  来源:安徽新闻网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