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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批准 资产门槛降至600亿
发表日期:2010-11-25
  

  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将不再局限于银行,在全球成熟和新兴市场均得到广泛使用的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在国内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设立试点。《办法》对5月12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降低准入条件,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的资产规模从800亿减少到600亿。成都银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昨日透露,成都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出资人总资产不低于600亿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国内消费者只能从银行享受消费信贷业务,且品种很少,除了房、车按揭,就是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设立,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选择。

  与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以及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做出了调整。

  其中,为了让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试点公司,银监会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法》中降低为600亿元。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

  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最初的资金来源只有注册资本金,且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用风险比较高,银监会认为,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是抵御风险的重要防线。因此,《办法》中并未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门槛,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并可以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

  《办法》第34条特别提到,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则可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四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试点设立初期可能没有充足的业务运用其资金,如果大量资金闲置在账面上,将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办法》中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以及《征求意见稿》中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办法》中还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据介绍,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来源:腾讯网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分析人士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填补"地下金融"与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国内金融服务体系。

据悉,《办法》公布后,银监会立即将根据具体方案,展开相关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审批工作。预计年底前将会有试点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

据此前发布的信息,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被列入首批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都银监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成都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办法》出来之后,他们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之前提出申请发起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