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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担保业赢利之门
发表日期:2009-02-17
  

  近年来,担保业水生风起,入局者众多,正呈现出中原逐鹿之势。然而,时至今日从整体上看担保业并没有常规的赢利模式。没有赢利,便没有担保业的持续发展,也不可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精英人才。因此,打开担保业赢利之门就成为当务之急、立业之源。
  
  按照目前比较普遍的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的运作模式,是不可能赢利的;因为,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各环节的价值量是恒等的,不存在赢利空间。显然,担保业欲获赢利必须改革目前十分呆板的运作方式,而欲达此目标必须让我们的思想水平超越形成目前这种状态的水准。只有突破对担保业认识、研究、创新的平台期,才能引导担保业进入豁然开朗的新天地。这里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从信用担保基本原理、信用担保自身规律性出发,找出信用担保赢利的内在依据和基本模式。根深才能叶茂,源远才能流长,欲立百年基业,而无基本原理作为支撑,终究难成大事。反思信托业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缺乏正确的理论支撑是其中重要原因,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确立之后,信托业重新洗牌就成为必然的结局。对于信用担保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的一般性关注已经不少了(但创新性研发还很不够,没有力量),而比较系统性地探索信用担保基本原理在国内外几乎尚属空白,从信用担保的基本原理出发改革经营管理活动还远远不够。我认为,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具有显著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建立征信基础,即担保机构对债权人、债务人在信息、信用、信任方面的制约与支配地位,是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最为重要的发展条件。
  
  (二)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转轨改制。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多为政策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这类机构政策性担保的范围过于宽泛。政策性担保应体现公共财政要求,通过政府力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主要应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实现社会公正。相当一部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可转化为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业务可由政府委托担保机构运作,并由政府承担最终风险。将目前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改组为股份制公司,为担保机构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设组织条件,使之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独立的担保业主体。
  
  (三)减少约束、允许探索、鼓励创新。目前,对某些信用担保实践活动,舆论倾向上存在一些偏颇,主要是对这些实践活动的动机、合法性等提出质疑。例如,对有些担保活动提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质疑。虽然市场经济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但是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某些惯性思维还在影响人们的认知和判断,对经济行为评价的出发点,首先是"有罪推定",而不问产生相应经济行为的合理性,这种不合时宜的思想障碍应予摒弃。至于某些信用担保实践活动是否合法,只要不违反宪法、刑法,且符合民事活动基本法律规范就应当允许探索。试想,所谓投机倒把,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还是禁锢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和法律枷锁,到如今成为经济活动中最普通的经营行为;几年以前还讳莫如深的私募基金现象已经从地下走到前台。对于信用担保这一如日初升的行业,匆匆忙忙套上一道道锁链,只能把它拖入海底。再者,对信用担保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相当部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平等主体间的约定来解决,主要应以市场化的方式形成担保业的共同规则。行政规制要少而精,指望或依赖行政规制,非但不能解决信用担保发展的诸多症结,反而限制信用担保发展的生机。现阶段,行政推动应主要为行业自律、交流、协作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等提供必要的组织形式,至于业务实践活动主要应创造宽松的环境,推动探索创新。
  
  "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经常想到的不是有多少不可为,以至于裹足不前,而是离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还有多少差距,不负水深波浪阔的时代机遇,开拓信用担保赢利的灵活的、复合的种类和方式,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生机勃勃的担保业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