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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不得扩大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范围
发表日期:2010-11-25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各中央企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在《通知》中,国资委强调,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转让事项应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对于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