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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担保业面临创业转型
发表日期:2010-11-25
  

3月8日,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
  “浙江担保业从无到有,至今已走过10年风雨之路。”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使我省担保行业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担保业进入“宽松的审慎监管”时代,从此将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等。
  据介绍,前置审批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所谓的前置审批,也就是申请人需要先获得审批文件之后,才能进入工商登记程序。按照《办法》,今后凡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先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一规定,就将过去担保公司无序的状态纳入法律规范。同时,《办法》也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进行了详细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依照《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对股票、基金、房地产等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担保赔偿准备金为责任余额的1%。
  “目前,随着我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技术日益成熟,担保行业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特别是《办法》实施后,担保公司更是迫切需要创业转型。”杭州一家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老总说,从理论上讲,担保公司做的都是“次级贷款”业务。只有企业不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缺乏抵押担保物,或者抵押担保物存在“瑕疵”,才需要担保。
  他表示,担保公司今后谋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需要“跳出担保看担保”。因为做担保可以发现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积累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运用并整合优势和资源“多条腿走路”,比如把做风险投资、金融租赁、担保+创投等作为发展方向。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