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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担保论坛正式签署《上海协定》
发表日期:2009-02-17
  

  鉴于2001年7月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昆明会议上提出各地担保机构间在业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倡议得到与会担保机构的积极响应,下列各担保机构于今年9月在贵阳对业务合作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磋商,就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并一致同意作为合作的发起人。 另有鉴于2001年11月13日-14日在上海举行的"2001中国担保论坛"年会,除发起人外的其他与会担保机构有意愿加入本合作,并一致同意在本届年会正式签署合作协定。 因此,参加本协定的合作各方于2001年11月15日在上海签署本合作协定。 本合作协定为开放性协定,签署后仍可接纳认同本协定的其他担保机构加入。 本协定由签署各方定名为《上海协定》。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合作各方将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国信用环境的改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以及适合于信用担保展业的各种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合作各方将通过业务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业务交流,实现规范运作,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增强行业整体和机构自身的社会信誉及抗风险能力,共同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合作各方将致力于建立并发展彼此间平等互利、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四条 合作各方的业务合作是市场化行为,彼此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共识,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为原则,实行商业化操作。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五条 合作各方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和内容的不同,可采取下述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共同担保、提供协助、联合承办等。

  第六条 上述合作方式分别被定义为: 委托代理,通常指下述两种情形: 代理: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提供担保或实施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它民事责任。 委托: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提供担保或实施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它民事责任。 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由数个合作方共同提供担保,共同分担对债权的清偿责任。 提供协助:指合作各方之间根据彼此的业务需要,相互提供辅助性工作支持,或提供单项服务。 联合承办:指合作各方之间共同承办某项业务,或共同完成某项工作。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七条 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担保业务为主的业务性合作,以及其它相关的事务性合作。合作范围及于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

  第八条 上述合作领域分别被定义为: 业务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彼此的业务范围内共同或协助对方完成某项业务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各方相互委托对方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合作各方共同为某一项目提供担保;为合作方提供再担保;委托合作对方代为出具担保函或签定担保合同;受托为合作方处置资产、监管项目、监管抵押物;协助或受托为合作方办理抵押物登记、处理诉讼项目等。 事务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与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务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和业务知识的传播交流;从业技术资格认定;网络联系和网上信息交流;协助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编制专业管理软件;编写担保业务教材和刊物的合作;参加中国担保论坛年会活动等。

  第四章 合作事项

  第九条 项目咨询和评审 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合作方对项目个案进行全部或部分评审咨询;也可采取联合评审或提供协助的方式进行合作。

  第十条 共同担保(又称联保、分保) 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的定义,共同担保通常指合作方之间在担保项目中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合作:按份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按照与同一债权人约定的担保份额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按照约定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合作方应当向共同担保的合作对方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再担保:指合作各方在担保项目中作为第一顺序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他合作的一方或几方作为第二顺序担保人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担保(又称换保) 按照本协定第六条的约定,委托担保通常指合作各方之间在担保项目中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合作: 代理担保:指合作各方之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互委托合作对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由委托方直接承担担保责任。 委托担保:指合作各方之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互委托合作对方以受托方的名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合作项目的委托方为受托方提供反担保或由委托方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监管项目 通常指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相互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对已承保项目实施监管,代为行使担保人的部分权利。监管内容及方式依照委托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委托办理抵押登记及监管抵押物 通常指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相互委托抵押物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对抵押物实施监管,行使部分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登记、抵押物监管内容和方式依照抵押合同及其它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委托处理资产 对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因承担担保责任而由债务人以实物、股权或抵押物折抵债务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合作各方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资产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之间的上述委托行为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互惠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诉讼和仲裁项目协助 合作各方之间可以相互为诉讼或仲裁项目所在地的合作方提供处理诉讼或仲裁项目所需的协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地的法规、政策情况、代为送达、转达或接收有关法律文件、材料、代为搜集证据、协助判决、裁定、裁决的执行等。

  第十七条 专业知识交流 合作各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专业知识交流和业务学习。合作各方还可共同协商确定业务学习教材的组织和编纂。每期学习的内容、地点、主办及协办方、所需费用等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从业技术资格认定 合作各方之间开展从业技术资格认定。由合作各方协商制定从业技术资格序列和从业技术资格认定体系,并制定认定标准。 合作各方可组成从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统一负责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从业人员,由资格认定委员会授予从业资格。 经从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技术资格,合作各方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 为学习国外担保业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合作各方共同谋求加强与国际同业的交流与合作。 鉴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投保)是两岸三地目前唯一的泛美担保协会会员,并且享有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及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外事审批权限,合作各方根据业务需要,可委托中投保组织或联系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派人参加中投保组织的出国考察团,或由中投保帮助联系境外学习考察、邀请国外机构来华等事宜。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交流及CA认证 网站链接:拥有网站的合作各方之间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业务交流和联系、业务信息传递、开展网上担保业务合作等;合作各方同意彼此网站首页链接。 中国担保网:鉴于中投保拥有"中国担保网"网站及专业数据库,合作各方可直接登陆中投保网站申请"中国担保网"会员资格。会员单位可在网上交流研究成果、讨论热点问题;开展网上担保平台业务(在建)及 网上CA认证业务(在建);开展网上培训与交流等,实现会员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信息交流与共享。 CA认证及证书发放:鉴于中投保拥有中国担保CA认证中心(CGCA)及专业数据库,合作各方以"中国担保网"为经常性的联络平台,并由"中国担保网"提供与各网站的接口规范;CGCA为合作各方发放CA证书,并使用CGCA的认证技术来保证网上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中国担保网"提供相应服务器资源。 取得"中国担保网"会员资格的合作各方可以作为CGCA的代理点对外向个人和企业发证,其代理点操作应遵守《CGCA受理点运作协议》、《CGCA受理点安全服务规范》、《CGCA受理点工作流程》、《CGCA受理点审查办法》和《CGCA举证责任条款》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刊物交流 合作各方编辑的内部业务资料或正式出版刊物,可相互交换或赠送;合作各方可向合作他方约稿或向合作他方的刊物投稿。 合作各方希望并支持中投保发起创办的《中国担保论坛》杂志,作为中国担保业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刊物,在传播行业信息、密切同业联系、开展专业研讨、研究信用政策、促进业务合作、推动国际交往、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中国担保论坛年会 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担保论坛年会,开展担保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合作各方作为会议组委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会议的组织工作;向年会提供论文、专题讲座文稿、参加与国内外担保(保险)机构的交流等;对年会形成的学术成果(包括会议资料、正式出版的论坛文集等)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协定执行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和协商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建立高层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不定期在合作各方所在地轮流举行。 合作各方高层联席会议主要通报业务情况、交流行业信息、讨论有关业务合作的重要提议、决定新合作方的加入及接受合作各方的退出。
  
  第六章 自律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一致认为,本协定的签署和履行将会对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广泛的影响。合作各方一致承诺,将本着积极、认真、务实的态度履行本协定,承担本协定约定的道义责任和义务。合作各方将致力于维护本协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