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资发〔2010〕8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近期要联合组织人员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担保机构免税情况调查表》,于今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2.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人员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填写《免税担保机构年度免税情况一览表》,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3.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对已取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担保机构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审查,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将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征营业税资格。
二、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精神,各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申报程序及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材料一式六份(含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材料),活页装订,顺序按附件2要求,并将相应资料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系统”。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期满后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
2.对经各地初审上报申请免税的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地税局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组开展专项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对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应及时通知企业持有关文件到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备案)后,担保机构可自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并应当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附件:1.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doc 2.申请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要求.doc
3.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情况调查表.xls 4.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年度免税情况一览表.xls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下列单位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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