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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验谈
发表日期:2009-02-17
  

               国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验谈

                    王静蓉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政府资金是信用担保资金的全部或主要来源,往往是地方政府出资约80%,其他由金融机构捐助。其次,政府在财税政策上给予担保机构有力的支持。美国、加拿大担保体系中,担保净损失由政府财政补贴;奥地利除此之外,还给予担保机构免税的政策。此外,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运作进行监控,但并不会直接操作和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

  为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个环节的运作有法可依,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相关法律的建设。加拿大制订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日本以《信用担保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法》,明确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的职能、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等。 

  除了完善的法律环境,良好的信用基础也至关重要。在美国,企业或个人要想求得发展,必须保证自己的信用,整个社会形成了信守信用、珍惜信用、不讲信用将无立足之地的社会风气,这正是开展融资担保的良好的信用基础。

  此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建立了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供咨询、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提高了中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因而降低了担保损失,推动信用担保业的良性循环。

  日本把风险降到最低

  日本的信用担保公司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各级的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认真进行保证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加强放款后保证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同时,还通过反担保和再担保来转移部分担保风险。

  风险一旦发生,如何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日本的经验是建立内部和外部双重风险补偿机制。所谓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担保公司在内部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而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则是指一旦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担保公司损失总额的70%进行赔偿。

  美国与银行良好协作

  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这方面,美国的小企业局担保计划最为成功。这是一种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可从中受益的"双赢"机制:从银行来看,小企业局提供75%-80%的担保,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小企业局还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把银行持有的小企业局担保贷款证券化,从而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通常还提供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扩展业务。因此,许多银行纷纷加强与小企业局合作。当借款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小企业局又会和银行合作,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如允许推迟还贷等。这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失败率,使小企业局可以用少量的担保资金吸引大量银行贷款支持小企业。
               -------摘自《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