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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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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5-18
  
各区县(市)经信局,需整改的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6】141号)转发给你们,我委要求在6月10日前整改到位。并按省经信委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整改材料上报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人:楼建民,85257090,郑晓敏,85257091。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浙经信企资2016141

关于做好2016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年审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暨2016年度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6〕9号)要求,经过各市经信委初审,我委组织力量对申请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复审,现就做好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改对象

存在下列问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整改对象:

1、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超过规定限额;

2、注册资本金不实,应收账款较大;

3、单户担保责任保证余额超过净资产10%;

4、持续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业务量偏小;

5、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不报、漏报、迟报。

二、整改时间

列入整改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2016年6月20日前按要求整改到位并申请验收,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整改内容

请各市经信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当地担保机构抓好问题整改。

1、对外投资超限、应收账款较大的担保机构,整改到位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列明投资和应收账款明细,披露资金流向。

2、单户担保责任保证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机构,整改后需提交情况说明。

3、以车贷业务为主的企业,需提供合作银行出具的车贷业务证明;持续未开展担保业务或融资性担保业务较少的机构,整改期间需有明显业务增量,并提供合作银行证明。

4、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不报、漏报、迟报的机构,需落实专门人员补报相关数据。

5、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机构,需根据整改事项提供相应的整改承诺书。

四、整改验收

列入整改范围的担保机构,在整改合格后,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由各市经信委统一汇总后于6月23日前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担保机构发放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对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再发放许可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叶欢  0571-87055249)

 

    附件:列入整改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杭州-整改名单.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