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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又临十年之痒 旧税制呈现两大弊端
发表日期:2009-02-17
  

  距离1994年税制改革已近十年时间,其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的局限性已表露无疑。而根据以往的经验,大约每经过十年时间,我国税制就要经历一次脱胎换骨的大调整,此前的几次重大税制改革分别发生在1953年、1963年、1973年、1983至1984年和1994年。

  内外有别 外资优惠助长"假合资"行为

  1993年10月,国内某著名医药集团企业与香港公民许某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并从当年开始享受合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后有知情人士举报该合资企业存在偷漏税款问题,经税务机关调查证实,该合资企业从1993年11月到1995年5月,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里,外方投资并没有到位。根据有关法规,合资企业在外方资

  金未到位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追缴入库,因此该合资企业被勒令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并缴纳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假合资"企业的偷漏税款行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两套税制。两套税制虽然名义税率相差不大,但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则为11%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比内资企业低出一半。

  而这种"内外有别"的现象也同样存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耕地占用税上。

  "法律"少"规定"多 权威性差随意性大

  日前,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有专家分析,该《通知》出台的背景在于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和保护地方企业的需要,超越权限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税收法律,其余多为各种法规和暂行办法。在现行的27个税种中,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只有以上2个。

  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税收立法权大体可划分为几个层次,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的全国性税种;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法律级次过低,法律少而法规多,一方面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蕴藏着随意变动的可能性。这不但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也妨碍了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
摘自: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