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财政厅
文 号:浙经信企资[2016]431号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四部门《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金〔2015〕10号)精神,现将2017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实施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持续为各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二)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六)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经信委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七)2016年度年日均责任余额(∑每日责任余额/365)不低于年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2倍。全年融资性担保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
省财政对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不高于2016年度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日均责任余额的1%,且单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2份,一律用A4纸规格,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六)经协作银行盖章(需加盖齐缝章)确认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七)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各项目申报机构的附件1与附件2须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导出,各项数据须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致,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三、申报程序
(一)请各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正式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行文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上报纸制材料一式2份,接收地址及联系人: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南晓静,0571-85155007。
省经信委联系人:叶 欢,0571-87055249。
省财政厅联系人:徐国栋,0571-87058479。
监管信息系统联系人:倪国亮,025-84823997。
附件:1.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UploadFile/file/20170117/20170117102831883188.docx
2.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UploadFile/file/20170117/20170117102993079307.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