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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组织融资担保公司向省高级法院申报财产保全业务备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9-2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浙经信企资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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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中组织融资担保公司向省高级法院
            申报财产保全业务备案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引导和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经研究,决定集中组织融资担保公司向省高级法院申报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备案。按省高院的备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2.注册资本人民币5O00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3.依法纳税;

 4.近三年连续盈利;

 5.无违法犯罪、严重违规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

 6.公司及其高管为非失信人员。

 二、申报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年的纳税凭证和最近三个月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4.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5.无违法犯罪、严重违规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

 6.公司及其高管人员非失信人员的书面保证;

 7.信用等级证书及其他荣誉资质证书等。

三、申报程序

  此项工作委托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具体负责实施,省协会要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角度,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市经信委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备案申报表(见附件),由各市经信委汇总后于1010日前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地址及联系人:杭州市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818,万辉红 0571-85068972、朱志云 0571-88149826

 省经信委联系人:周朝晖 电话:0571-87055247

 附件:财产保全担保备案申报表/UploadFile/file/20170927/20170927093182248224.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