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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改革任重道远 贷款分类“革命”十年曲折
发表日期:2009-02-17
  

  一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最基本制度--五级分类法及其蕴含的精神,在中国从引进、被排斥,到最终决定广泛推行的坎坷路程和未来的挑战

  2003年7月中旬,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宣布,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俗称五级分类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拟定相关详尽的推进措施和办法。

  业界称,这是银监会在今年4月底成立、接过原属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以来,在经历了SARS干扰后,所作出的第一件重大决定。银监会确定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结束双轨制,正式实行五级分类法;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要全面实行五级分类法。从明年开始到年底,全部农村信用社及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亦须实行该办法。

  但是,翻查银监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下简称央行)关于贷款分类制度的有关文件会发现,早在1999年和2001年底,央行就已两次提出要全面实行五级分类制度,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五级分类在中国的银行业的推进早该结出果实,为什么迟至今日,银监会成立之后的首要急务还是重申"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呢?

  现在,上距1993年世界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技术援助并引入贷款风险分类,正好十年。中国银行业在贷款风险的标准、辨识、控制上经历了一次次蜕皮般的痛苦反复,然而,前路仍很漫长。

  1993至1997:引入

  银行监管的核心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特别是信贷风险的监管。而贷款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判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之一。

  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是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分类,为特定风险级的贷款作相应的准备金提取及其他手段。这套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即前述之"五级分类法"。它将贷款按实际偿还可能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者称为"不良贷款"),分别按不同比例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并专门用于贷款呆账损失的核销,并以贷款质量的升级为管理目标。

  贷款分类的过程本身,相当于对病情的识别和诊断。利用五级分类提供的理念和方法,信贷人员可检查和执行信贷工作,从每一笔贷款中学会经验、总结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对不良贷款尽力去收回,发挥最大的剩余价值。这是银行识别贷款内在风险的基础性的管理方法。

  "从1998年开始引入五级分类,这在银行信贷管理上不亚于一场革命。"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一位专家说。

  在1998年以前,中国银行业沿袭的是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俗称"一逾两呆"。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很显然,在这种以期限为主导的分类方法下,大多数贷款只要不到期就可视为正常,银行有更多的空间随意发放贷款、对贷款疏于管理,逾期贷款不积极催收,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这既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现和控制风险,导致收入高估,同时也不利于监管当局从银行外部监控风险,与国际惯例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中国"赖账文化"盛行的制度性原因。

  1996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对逾期和呆滞贷款的定义作了调整,例如规定贷款过期一天即为逾期,逾期一年为呆滞,或逾期虽未满一年,但企业停产、项目下马的,也可划为呆滞。但总的来看,贷款通则基本上重申了财政当局从税收角度制定的贷款分类方法。

  但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借由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开始学习和了解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1993年到1996年,世界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技术援助项目,将五级分类法引入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一批最早对该制度获得体悟的官员们开始了在中国推进五级分类的努力。

  据记者采访获知,时任人民银行副行长的陈元、稽查监督局副局长王君等人力主五级分类法势在必行的一份报告,得到了国务院的直接首肯。在随后的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朱基副总理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实行五级分类。亚洲金融危机阴云四合之际,以风险级别为基础的贷款分类制度在中国银行体系中的推进终于开始了。

  1998年至2001年:鸵鸟政策时期

  试验首先在广东开始。1998年5月,央行在广东开始"清分"(清理银行资产,为贷款分类)试点,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广东境内的分支机构在三个月内完成辖区内全部金融资产的清理和分类,形成上呈国务院的试点报告,并在次年春天将五级分类法扩展到全系统。

  这是一场中外非常关注、结果却有虎头蛇尾之感的尝试。

  三个月后,广东的"清分"试点结束。然而,对国务院的报告却拖至次年春天才上报,央行关于推行五级分类的部署更是到1999年7月才启动。最重要的原因是,广东省的"清分"结果表明,按五级分类计算出的不良资产比例,比"一逾两呆"下的不良资产比例要高近20个百分点。当时的央行无论从认识水平或管理手段上都无法接受这一现实。

  在此期间,央行内部就五级分类是否应引进中国引发了激烈的意见对峙,认为五级分类"国际惯例"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一方在人数上占优,其强有力的论据是中国的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能力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提取准备金;支持推行五级分类者则讽之以"买不起药就不看病"。内部的争执使随后出台的各项政策及其执行颇为暧昧、矛盾。有识者将这段时期称为五级分类的"鸵鸟政策时代"。

  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编者注:现已增加至111家)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实际执行则是另外一幅景象。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会计处理等均没有经相应的调整,一切都是按照原来"一逾两呆"的方式在继续进行,五级分类的结果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的参考值。绝大多数的城市商业银行至今未实行五级分类。

  仅仅到了2000年9月,央行发布《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办法》,政策更回到了1999年7月以前。该办法重申要以"一逾两呆"作为不良贷款分类的标准,同年按照"一逾两呆"的标准和办法,对银行的财务真实性和贷款质量进行全国范围的检查。至今该认定办法仍然没有失效。

  央行同时对原来的"一逾两呆"标准,做了不少补充和修订,将原来短短的三行文字扩充到两页,并将"一逾两呆"改名为"四级分类法",似乎从字面上看,和五级分类法的区别不过一级而已,同时试图调整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以使之与"一逾两呆"有所接近,呈现出以改良过的"一逾两呆"贷款分类法取代五级分类法的思路。这种思路,在多位银行风险管理专家看来,是根本不可能成功的--"一逾两呆"与五级分类法从理念、分析内容和分析方式上有根本区别,不可能通过改良或调整而互相替代。

  由于风险管理势必从五级分类做起,以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首,各大银行从1998年开始陆续在内部使用五级分类法,但由于央行的考核标准仍然是"一逾两呆",商业银行因此要上报两套数据,而且主要按"一逾两呆"上报数字和提取保证金,五级分类的数据只是备案而已,没有监控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监管负担加重,造成其基层行大量的重复劳动;另一方面,在法人治理结构尚且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缺少外部压力的中国商业银行难以自觉、严格地实行五级分类法。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风险管理处负责人指出,五级分类法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和起点,"70%要以定量分析为基础",至少需要五至七年积累数据,才能建立一套适用的风险管理系统。如果央行从1998年就开始正式推行五级分类法,到银行业按WTO承诺全面开放的2005年,正好还有积累贷款分类和风险管理经验的时间,而央行也能够从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指令性、简单化的监管转变为对风险及其损失准备是否充足的监管。很可惜的是,整个中国的银行业都走了弯路。

  所幸的是,"驼鸟政策时期"的恶果限于延缓了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步伐而已。来自现实的压力使得这一时段迅即濒于终结。正如一位银监会官员所说,实行五级分类的阻力来自于对不良贷款数量上升的担心;但现在最重要的事已经变成要弄清真实的不良贷款数额到底是多少了。

  中国银行业大规模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始于1998年。当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特别国债,以补充四大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又成立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手中接收了14000亿元不良资产,但这是按照"一逾两呆"办法计算出的不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并未充分暴露,潜在的风险依然令人担忧。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不良率仍达25%左右。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有关部门已经再次申请要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再进行一次剥离,如果实行的话,规模将高达数千亿元,但因遭到来自财政部门的异议,这一计划暂时搁置。

  从1999年至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重点放在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的"清降"上,而标准还是"一逾两呆"。由于"一逾两呆"远不能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情况,这一政策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据安徽省淮安市农村金融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2002年末,该市某银行支行按五级分类的资产不良率为72.6%,其中损失类贷款占比为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