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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瓶颈困扰国内证券公司 券商纷纷备战发债
发表日期:2009-02-17
  

  准备发债的券商们正望眼欲穿地等待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自从2003年5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世以来,券商备战发债的消息不绝于耳。最近的传言是该办法已获国务院审批,证监会准备择机公布实施。但证监会机构部以及法律部的相关人士均向记者表示不清楚。

  融资瓶颈一直困扰国内证券公司。历经两年熊市的券商刚刚遭遇国债回购资金清查风波,又受央行5号令所困,资金需求更迫切。我国证券公司负债率相比国际同行来说较低,且中长期资金普遍缺乏,这是支持券商发债的充分理由。

  准备发行债券的券商试图使管理层明白:证券公司不仅要承受经营风险,还要承受资金流动风险,这两大风险制约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发行债券不仅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券商流动资金问题,还将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有报道称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申银万国等这些大券商均向监管部门申请了发债意向;作为上市公司的宏源证券也早发公告称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债券;广发证券也被业界列入券商发债的首发阵容;招商、国信、大鹏证券等新兴证券公司都分别向媒体透露了对发债的兴趣。

  性质之争

  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金融债?还是公司债?

  由于债券的性质将直接关系到发债的审批程序以及主体资格等问题,目前围绕券商发债的谜团除时机外,对于所发债券的性质也存在着争议。

  根据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如果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根据《条例》规定,发债申请必须经由发改委及央行的审批;同时,发债的证券公司还必须符合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等规定。

  如果将证券公司所发债券归为金融债,按照《条例》,金融债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证监会机构部一位人士坦言,关于证券公司发债性质较难把握,是一个"边际问题"。而法律部一位人士则肯定,券商发债应该属于公司债。

  《公司法》要求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且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多重风险

  虽然券商对发债有强烈需求,但其偿债能力值得关注。

  发债对券商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诚信水平提出了考验,如果券商出现违约现象,很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新的信用危机。去年被关闭的大连证券以及鞍山证券两家证券公司,均与券商的违规发债有很大关系。

  此前公开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券商发债的门槛、履约担保、监管等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将允许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两种。由于不公开发行债券的门槛低、发行成本低、信息披露程度低,并且不需要提供担保。因此从市场反映来看,证券公司更为倾向不公开发债的形式。

  如果券商发债放开,监管者必然要对券商的偿债情况承担相当大的压力和责任。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在操作上的谨慎可以理解,这也是《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