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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0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构信用,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应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执行政策、经营管理、社会贡献、创新水平及完成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等方面综合评定担保机构信用等级。
  二、凡在我市专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均为信用评级对象,担保机构要严肃认真对待信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信用评价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按信用评价机构的要求,全面真实提供信用评价所需资料。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由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委托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评价。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信用评价费用。
  四、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在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由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上年度的信用情况按照《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评价,并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担保机构的信用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五、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2、担保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4、担保机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注明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情况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5、财务管理的专项制度;
  6、担保机构本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
  7、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创新报告;
  8、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有关资料申报表;
  9、评价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设置一、二、三等奖。奖励面不超过参评机构家数的50%。
  七、担保机构获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3、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没有违规违法记录;
  4、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5、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按规定应告事项;
  6、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量、按质配合协会工作;
  7、杭州市担保业自律组织成员。
  八、奖励包括对担保机构颁发奖牌和奖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在市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安排。
  九、奖金总额的80%可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20%可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发展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
  十、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按如下程序进行:
  1、信用评价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信用评价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信用评价机构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信用评分;
  4、信用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上报杭州市担保业协会。
  5、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审查后公告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报送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
  6、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审定奖励。
  7、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在有关媒体公告奖励结果。
  十一、杭州市担保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其参谋与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担保机构的信用档案,强化行业自律与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担保机构信用工作。                  
  十二、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信用评价和奖励资格,并追回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十三、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凡有受贿徇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杭经中小[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