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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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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杭州市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2-17
  

各担保机构:
  随着担保业务的发展,专业担保机构已逐步延伸到相关领域。针对工程担保业务市场展开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工程担保的风险,促使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已显得十分必要。
  根据有关要求,经过近一年的调研,特制定《杭州市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保证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促进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希望各担保机构能认真按照《杭州市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日臻完善。
                          杭州市担保业协会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工程担保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中专业担保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工程担保风险;促使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保证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促进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配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具体实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担保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从业资格,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合理,有一定的专业担保人员,并与银行开展业务,签有银行合作协议或取得授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
  第四条 对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担保公司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承担工程担保业务:
  1、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杭州市担保业协会会员单位;
  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比例必须超过注册资金的80%;
  3、具有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备的操作流程,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担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违约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例;
  5、取得授信或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应在1家以上;
  6、担保损失率小于5%,目前在保余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不能满足上述准入条件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停止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如已出具保函按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有意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向杭州市担保业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报送杭州市建委,方可承办工程担保业务。
  第八条 申请时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应包括:
  1、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担保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担保公司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担保公司贷款卡复印件;
  5、担保公司验资报告;
  6、担保公司上一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及本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担保公司章程;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10、取得银行授信的证明或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授信及合作协议均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资质准入采取年度审核制。担保公司应在批准准入满一年的当月,将资格年度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报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审核。年审通过后可继续承办工程担保业务。


第四章 担保额度管理

  第十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准入资质的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担保业务。但是,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如担保金额超过50%的,可有2家以上担保公司共同提供工程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指担保公司目前在保的各类担保业务的余额。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为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应出具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担保函。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应写明工程项目名称,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办理工程担保业务时,应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工期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确定担保期限。保函或保证合同出具后,原件留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保函或保证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在出具保证合同或保函前,应对工程项目情况及申请人的资质、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收集相应的书面材料。在出具保证合同或保函后,应将业务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在办理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办法及业务审批流程,做到调查、审核、审批岗位分离。
  第十七条 杭州市担保业协会由专人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资格的取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
  1、在债权人具备充分索赔依据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不能按照担保合同或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
  2、担保公司总担保损失率占注册资本金5%(含)以上的;
  3、在保余额达到或超过最高担保额度的;
  4、未通过工商部门年检的或未通过主管部门年审的;
  5、为争取工程担保业务,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包括低价出具保函、不履行必要的业务调查直接出具保函、不落实反担保而出具保函、提前收回保函解除担保责任等情况);
  6、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申报资料的,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
  7、担保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有重大法律纠纷或其他有必要取消准入资格的情况的;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被取消准入资格的,但已经出具保函或保证合同按约定的仍由担保公司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